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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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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08:21: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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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吴天祥 通讯员 姜小兵)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步实施,城镇老年居民的社会养老成为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唯一空白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老年居民的社会养老问题,将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列为我市今年民生工程的重点内容。我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在2008年9月30日前具有我市市区城镇户口,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无养老保障的城镇老年人员,均可自愿选择参保;个人缴纳规定数额的保险费后,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高龄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参保给予适当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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