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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昌枚
9月12日上午,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在市会议中心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正耀,市纪委副书记隋学义,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王为民,分别就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什么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
答:所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和群众意见需要了解澄清情况,对不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警示的,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建立融提醒防范、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于一体的机制。它既是一个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的机制,也是一个澄清问题、还原真相的机制;既有防范负面的功能,又有肯定正面的作用。
有记者问:为什么要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
答: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方针,不断加大标本兼治的力度,在党员干部中筑起了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有力促进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腐败现象的主客观因素依然存在。认真梳理和辩证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大量腐败现象,不难发现,其中属于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多,真正演化成严重腐败问题的少;轻微违规违纪的人多,真正蜕化堕落为腐败分子的人少;改革创新中出错失误者多,有意违纪、以身试法者少。反腐败关口前移,建立警示纠错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新要求。面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一些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苗头行为,如果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等到酿成大错之时再给予严惩,既会葬送干部的个人前程,也会给家庭、给组织乃至一方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失,增大反腐败的成本和压力,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党的十七大在认真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做好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年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省纪委确定马鞍山市为全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试点市,市委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把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作为我市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市委书记丁海中同志多次强调,要抓紧启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试点工作。市委常委会专门研究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并于9月5日发出《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意见》,9月11日又召开了贯彻落实的动员大会。 (下转第二版)
建立预警机制,旨在以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监督,教育帮助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澄清问题,保护干部,同时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领导干部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领导干部,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是体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一项创新之举,是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现实选择,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引导,二是防范,三是纠正。这三个功能,既是相辅相成的有机联动的整体,又各有侧重,具有不同的阶段性和针对性。“引导”是教人令行禁止,把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为民、务实、清廉上来,向着廉政、勤政、实政的目标前进,这是预警机制的重要基础。“防范”是运用制度、措施和手段,约束领导干部的思想言行,尤其是防止滥用权力,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是预警机制的基本属性。“纠正”是对错误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及时遏制,督促改正,做到有过即改,有错即纠,防微杜渐,这是预警机制的根本目的。
有记者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办法》)的规定,预警机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其他党员干部比照执行。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党组)参照执行。
有记者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我市在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的制度安排上,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分类处置,针对预警对象和范围的不同层面,分别实行谈话函询制度、警示诫勉制度、责令纠错制度,同时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组织处理等后续监管措施,形成以三项制度为支柱的基本架构。
一是谈话函询制度。这是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他错误问题需要了解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
这项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了解澄清的问题;领导干部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提醒的问题。这项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澄清”和“提醒”。
二是警示诫勉制度。这是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
警示诫勉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等。这项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监督”和“纠偏”。
三是责令纠错制度。这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责令纠错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的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范围,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纪律处分的行为。这项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和“挽救”。
有记者问:如何确定预警对象?
答:预警对象的确定,本着严肃审慎的态度,根据实施主体和预警种类的不同,在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上有所不同。谈话函询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
各级党委(党组)对需要实行预警的对象,谈话函询和警示诫勉由主要负责人确定;责令纠错由主要负责人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也可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确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信访部门转办的、上级交办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移送的预警线索,负责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
有记者问:如何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
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确定的预警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预警对象,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实施。
预警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纪委负责人实施;班子其他成员,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或职能部门实施,也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有记者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对各级党委(党组)有哪些要求?
答:《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党组)是建立预警机制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党组)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预警机制的重要性,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自觉担负起建立预警工作的政治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预警工作。要认真学习建立预警机制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把建立预警机制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融入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作为促进发展、加快发展的有力举措,调动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有记者问:实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在开展预警工作中,要防止和克服“四种倾向”:一是责任主体缺位的倾向。以为预警工作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党委(党组)关系不大。对预警工作,党委(党组)研究不多、关注不够,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责任不清,工作不实,力度不大。二是该抓不抓的倾向。不积极落实预警工作的各项措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奉行好人主义,把对领导干部的预警狭隘地理解为得罪人,在领导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的时候,不去教育、保护、挽救,而是等演化成严重问题时,再不得不花很大气力去惩处,使一些领导干部失去最佳纠错的机遇,回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三是前紧后松的倾向。以为预警工作只是一项阶段性的任务,把建立预警机制看作权宜之计,不注重探索长效机制;或者雷声大雨点小,应付差事;或者是上级推一推动一动,走一步望一步,抓抓停停。四是以警代处的倾向。应做到宜警则警、该处则处。而不能把预警工作当作“万能药方”,以预警代替查办案件。对那些严重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有记者问:实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工作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哪些要求?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地把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融入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贯穿到宣传教育、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效能建设、纠风治理以及廉洁自律、述职述廉、责任制考核等各项工作之中,充分运用预警机制的各种方法和手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大胆探索,不断在实践中完善。一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拓展信息渠道,突出重点环节,严把政策界限,认真执行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二要不断细化具体工作机制和操作措施,使预警机制更加具有系统性和配套性。三要广泛收集各级各方面的信息线索,建立健全信息统一分流和线索定期排查机制。要建立预警机制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评估机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制度上及时加以改进。四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工作策略,讲究方式方法,使当事人能够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从而主动纠正错误倾向,有效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五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纪检、组织、宣传、政法、人事、信访、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预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收集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市纪委、市监察局还要加强对全市各单位建立预警机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确保预警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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