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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省消防总队了解到,芜湖市首例火灾原因及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案,以消防部门终审胜诉宣告结案。
2007年7月31日上午,芜湖市纬七路27号芜湖市精益平价超市发生火灾,经过消防官兵的奋力扑救,相邻建筑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护,但火灾仍然烧毁(损)了超市所在的房屋以及里面的家具、电器及部分商品等,直接财产损失共计55305元。
经芜湖市弋江区消防大队全面调查了解、现场勘查,认定该起火灾原因为芜湖宝翔建设有限公司在举行开工庆典时,燃放的烟花爆竹从该超市卧室的窗户落至床上,引燃床上的可燃物后引起。责任认定为该公司对此起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直接负责该工程的主管人员沈某,负直接领导责任。弋江区消防大队向当事人送达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
芜湖宝翔建设有限公司、沈某不服消防大队的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向弋江区公安分局申请重新认定,弋江区公安分局经过再次调查与核实后,维持了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责任认定。当事人2008年4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5月19日,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13日,此案公开审理,9月1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行政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芜湖宝翔建设有限公司、沈某上诉,维持原判。(倪国红 洪春光 王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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