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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车祸受伤旅行社赔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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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5 09:00:0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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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途中出了车祸,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元。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4.8万余元。

  2007年6月9日,王华(化名)参加由合肥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到霍山县游玩。6月10日11时,王华和其他游客在路边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肖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碰撞到同方向行走在路边的王华等人,导致游客徐某死亡,王华受伤。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华无责任。

  王华受伤后,花掉医疗费万余元,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王华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组织者有责任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近8万元。

  法院认为:王华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与旅行社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的同时,应保障旅游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王华各项费用48000余元。 (周袁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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