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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就问题奶粉退换货出台六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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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3 08:20: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068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针对当前问题奶粉、液态奶退货存在较多问题的情况,马鞍山市对问题奶粉退货的提出以下六条意见:
      1.国家检测的不合格奶粉和液态奶,持收银小票的,经销商(含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无条件按原价退货;对于已开封、未保留收银小票的,经销商应通过电脑查询其条形码或货号,确认是国家检测出问题的批次,须按原价全额退款;当时无法查询结果的,必须做好登记,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
      2.对国家公布的22家有问题奶粉厂家生产的不属问题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消费者有怀疑要求退货的,经销商可从宽处理,妥善解决;已开封的,不予退换。
      3.其它未检测出问题的奶制品,消费者存有顾虑的,可以自行去法定机构检测,检测出不合格的,按法定规定处理。
      4.各经销商须及时与生产企业取得联系,将生产企业对社会的公开承诺,给予消费者兑现。
      5.各经销商在退换货遇到问题时,应立即上报总部和工商部门,或拨打12315反映。
      6.如上级有新意见出台,按新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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