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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2005年就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尚在服刑期中的龙国安再次站在蜀山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由于在审查中发现龙国安隐瞒了在合肥市所做的两起盗窃案,这名在服刑期中的大盗被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蜀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龙国安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5000元。
龙国安1999年2月就因盗窃罪在浙江省台州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9月刑满释放。但他出狱后不思悔改,盗窃比以前更加疯狂。龙国安等人以浙江省台州市为据点,携带千斤顶,租车到千里之外的城市别墅区盗窃,得手后迅速撤退。从2005年3月起,先后在浙江省长兴县、德清县、湖州市、安吉县、富阳市以及合肥市作案9起,涉案金额近15万元。2005年,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依据龙国安在浙江境内参与的7次盗窃事实,判处龙国安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但龙国安并没有交待在合肥市所做的2起案子。
检方指控,2004年12月9日凌晨,龙国安伙同龙胜勇(在逃)、吴建府(在逃)、吴金书(在逃)、“老二”(大名不详,在逃)经预谋后从浙江省台州市窜至合肥市蜀山区“阳光花园”小区,翻过小区围墙、用千斤顶撬窗进入一栋别墅,盗走现金12000元、手机4部、笔记本电脑4部、数码相机1部、摄像机1部。6天后,龙国安等人又从台州租车来到我市,在蜀山区“金凯花园”的一栋别墅里,窃取现金人民币12000元、300美元和30000日元。(蜀法刑、云岗、玉学、谭宏伟、玉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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