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公路路面遭污染和腐蚀,路面损失该如何认定?又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一起因交通事故路面污染而引发的索赔案经歙县法院调解结案,公路管理部门获赔5000余元,此案在全省公路系统尚属首起。
今年5月17日16时45分许,汪某驾驶货车由徽州区岩寺镇驶往歙县,途经省道215线214KM+140M处时,与许某驾驶的中型客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死亡、许某及该客车部分乘员受伤,同时,该路段公路路面被玻璃渣污染150平方米、柴油腐蚀90平方米。经歙县交警大队认定,汪某与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事宜,已由歙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
因该起事故损坏的公路路面,由黄山市公路管理局歙县分局负责管理、养护,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段受损的公路损失为8760元,评估费300元。为此,黄山市公路管理局歙县分局将汪某、许某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由事故造成的公路损失款,及其损失鉴定费用。
经过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汪某同许某的利害关系人分别赔付黄山市公路管理局歙县分局公路损失费2100元,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369.80元和4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