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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物价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全市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通知要求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制度,健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通知要求,我市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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