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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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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8:33: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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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朱勇——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终身制”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说法,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朱勇在全省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视频会议表示:“这种理解是误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社会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终身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朱勇表示,为消除疑虑与分歧,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订立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实施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

  朱勇介绍,针对部分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实施条例对“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也进行了明确,“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另外,实施条例还明确了各界关注的试用期最低工资问题,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赵丹 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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