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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万元货款拖欠了几个月,利息竟与本金一样了。日前,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协商欠款方最终支付了3万元利息。
去年8月26日,合肥一家建筑公司下属的某小区项目经理部因承建施工需要,与合肥某建材公司签了一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钢材等建筑材料,其中约定,货款每月30日结清,如果建筑公司未按时交付货款,则每日按欠款数额的1%向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陆续向建筑公司提供了钢材等建筑材料,总计价值60多万元。但由于开发商未能及时全额支付建筑公司相关费用,导致建筑公司只支付了30多万货款,尚拖欠货款32万元未付。
今年7月,建材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后,把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建筑公司偿还欠款32万元,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2万元。庭审中,建筑公司认为合同订立的违约金过高,表示愿意适当承担一部分违约金。法院也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确实太高,超出守约方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若违约方提出减少的应予以支持。最终,通过法官向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双方自愿达成建筑公司一个月内偿还欠款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调解协议。日前,建筑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支付给建材公司35万元。(正言、张建、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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