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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殊服务”就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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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08:55: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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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足疗馆的服务员李某不能提供“特殊服务”,被告人王振旗就借酒闹事,并在凌晨回家的路上将李艳强行带到一家小旅馆内强奸,今天上午,被告人王振旗因犯强奸罪在蜀山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今年5月19日晚上10点许,被告人王振旗窜至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一家足疗馆内,要该馆女服务员李某提供特殊服务(指嫖娼),遭到拒绝后王振旗就借酒闹事,足疗馆的老板报警。辖区三里庵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带回进行调查,后派出所让李某先回家。在次日凌晨1时左右,王振旗也从派出所离开,乘出租车回家,在路上遇到了李某。王振旗当即下车将李某强行拉上出租车带至贵池路与合作化南路交口处一家小旅馆,采取语言恐吓、用刀威胁等手段将李某强奸。凌晨5时许,李某骗王振旗说外出一小时后就返回,王同意李某离开。当天下午,李某在朋友的陪同下报案。

  但在法庭上,王振旗对指控并不认可,他说自己多次和李某发生过关系,算是朋友,但当天晚上只给了一百块钱,可能是李某嫌钱少才去告他强奸,王振旗在法庭上对刑警队的训问笔录全部翻供。截止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继续。

  据悉,37岁的河南人王振旗2000年就因犯强奸罪在蜀山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去年10月才释放。1991年,王振旗在青海省就被判过刑。(蜀法刑、戴文燕、朱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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