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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打破户籍限制 试水城乡医保“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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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08:56: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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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起,芜湖市将打破城乡户籍限制,市辖各区不再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首次实现医保制度城乡统筹“并轨”。据了解,芜湖是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该举在全省属创新之举。

  各区居民医保制度“并轨”

  芜湖市劳动保障局医保科科长广翔介绍,该市区划调整后,市区内存在三种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其中新农合医疗制度涉及居民30多万人,三种制度并存,待遇存在一定差距。为提高参合居民医保待遇,方便参保者,该市日前下发通知,将区划调整后划入市区的鸠江、弋江、三山原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统一并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同时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设立两档个人缴费标准,其中低档缴费标准与原新农合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相同,由参保对象自行选择,实现了两种制度间政策的平稳过渡。

  过渡期医保待遇有别

  根据要求,从今年9月30日起,鸠江、弋江、三山区原新农合全部参保人员以区为单位,划入城镇居民医保运行。原新农合参保人员的医保经办管理由所在区卫生部门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新农合原结余基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原新农合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医保运行时,在本参保年度内统一按每人20元标准缴纳基本医保费。

  医保待遇分别情况按不同办法处理:从10月1日起,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均按城镇居民医保规定享受医保待遇;10月1日前发生医疗费未报销的,按原新农合政策规定予以核报;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在移交前,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在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后的差额部分,按原新农合政策规定予以核报。2009年元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不再同时享受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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