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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的公务员应该转任,哪些情况不予跨部门转任……这一系列的问题相信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正在征求意见的《合肥市公务员转任条例(草案)》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如何规定
哪些情况应该转任
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任:因工作需要转任的;需要通过转任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者地方工作时间较长的;依据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跨部门转任: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的;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6年的。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5年的;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上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4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跨部门转任;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在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哪些情况不予转任
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跨部门转任: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在本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上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属于应当转任范围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转任或者暂缓转任: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生育、挂职锻炼或者特殊保密岗位等原因不适合转任的。
如何办理
常态化+定期化
公务员转任工作,实行常态化与定期化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例规定的转任对象应当及时转任。县处级公务员转任工作,应当考虑工作需要、领导班子结构等综合因素,适时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跨部门转任工作,在每年的9月份集中统一办理。平时因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跨部门转任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部门内转任、系统内转任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此外,年度内符合转任对象条件人数较多的单位,转任人数不超过一定比例。其中,跨部门转任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15%,部门内转任、系统内转任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有公务员人数的20%。
如何转任
先定“人” 后定“位”
县处级公务员转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组织实施。
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定期进行的跨部门转任工作,由合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产生预备转任人选;确定预备转任职位;决定转任人选和职位;办理转任相关手续。
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定期进行的跨部门转任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同一内设机构正副职不得同时列为预备转任人选;同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列为预备转任人选的不得超过该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总数的1/2;同一预备转任职位有3人以上填报的,可以实行竞争上岗,确定任职人选。
如何保障
转任者优先提拔
各单位应当帮助通过跨部门转任、系统内转任至本单位的公务员解决实际问题,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安排转任;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转任的,应当按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到。
对转任的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原为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后备干部。
据介绍,一旦公务员违规不执行组织转任决定的,将会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到超过15天的公务员,视为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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