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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造成重大损失 涡阳信用联社两蛀虫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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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08:52: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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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淮晨报报道 因涉嫌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国家470万资金无法追回的涡阳信用联社原副主任周某及原结算中心主任刘某,近日被涡阳检察院依法起诉至法院。

  经涡阳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得知,1997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西郊物资商场董事长刘根生,在涡阳县成立“涡阳县装饰城有限公司”,后刘根生通过关系认识了时任涡阳县联社副主任的周某和时任涡阳县联社结算中心主任的刘某。从2001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周某和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4次为刘根生从涡阳县信用联社提供担保,在涡阳县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承兑汇票,总金额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至今尚有470万人民币未追回。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周某先后25次收受刘根生所送的人民币10.4万元被其用于生活开支,另接受刘根生为其装修商品房一套,现赃款已退出4万元;被告人刘某先后10次收受刘根生所送的人民币4.28万元,被其用于生活开支,现赃款已全部退出。据办案人员介绍,值得一提的是,两人虽然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也为同一个人提供担保,但落网后两人交代各自的罪行,并不知另一个提供担保的人也接受刘根生的贿赂。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根生办理承兑汇票从信用联社提供担保,非法收受刘根生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涡阳县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将公开开庭审理。(王永胜 樊军龙 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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