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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浪费用水者可予停水 合肥多部民生法规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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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8: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923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用户或企业将节水当“耳旁风”,今后或将受罚。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昨天闭幕,《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多部民生法规经表决通过。

  昨通过表决的该条例规定,对浪费用水或使用节水设施后仍存在浪费等行为,造成浪费水严重的,相关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明确,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相关部门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昨天的会议同时表决通过《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张伟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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