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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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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9:03: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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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吴天祥 通讯员 吴成友) 我市在去年9月出台了有关规定,取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职)需要补足10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截至目前,已有377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受益,累计减轻个人负担约150万元。
      我市于2002年11月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防止“投机”参保和“带病”参保现象的发生,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除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外,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达到10年,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通过单位退休的参保人员除外)。由于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实施尚不足10年,所以按上述规定,凡通过代理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均需补交不足10年的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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