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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通行便利,合肥市民刘某自费在公用楼梯通道内装了电梯,被邻居王某以侵犯通行权利为由起诉。
王某和刘某分别于2005年8月和2006年1月购买了合肥某商城1号楼201室和202室,成为邻居。该建筑为四层结构,近乎正方形,中间为天井。刘某于去年8月在楼梯通道自掏腰包安装了电梯,这引起了两人之间的纷争。王某认为刘某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1~4层楼梯通道封闭,安装电梯,占用公用楼梯,仅留一米多通道供人行走,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刘某则认为202室包括三楼四楼自己均已购买,为通行方便自己有权安装电梯。两个邻居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了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刘某属于相邻不动产双方,刘在公用通道内擅自安装电梯设备,妨碍了王某通行的权利;王某作为该栋房屋业主之一,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判决刘某拆除在某商城1号楼的南面楼道内安装的电梯设施,恢复楼道原状。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总结:“相邻不动产”权益不可侵犯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不动产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在公用楼道自建私人电梯,超过了权利的限度,他作为不动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时的这种延伸,侵犯了相邻不动产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 离婚后带着孩子改嫁,因为孩子与继父感情日深,也为消除原先家庭破裂给孩子带来的阴影,母亲将孩子的姓改为继父的姓。孩子生父得知后很不满,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母亲离婚后究竟能否改动孩子的姓名?案件审理期间也曾出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审理意见。(正言、王瑞叶铭、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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