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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巢湖市政府原秘书长曹亚东涉嫌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上市、土地征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100多万元财物一案,在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期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重大,当庭没有宣判。
昨天上午8时许,巢湖市中院第1法庭的旁听席上,已坐了100多名前来参加旁听的巢湖市民。8时30分许,被告人曹亚东被法警带上法庭。随即,检察机关宣读了起诉书。曹亚东是我省庐江县人,大学文化,今年49岁,原系中共巢湖党校副校长,曾任巢湖市居巢区区长、区委书记、巢湖市政府秘书长等职。今年7月8日,因涉嫌受贿被决定逮捕,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亚东在2001年至2008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巢湖市居巢区区长、区委书记、巢湖市政府秘书长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上市、土地征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接受张某等11人65次给予的人民币117.6万元、美元1.8万元、港币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1.6万元的购物卡。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2月至2003年10月,曹亚东担任居巢区区长,接受巢湖市滨湖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某委托,为其开发居巢区交通局办公楼和滨湖景苑小区提供帮助,为此,他先后31次收受张某送给的60万元和价值17.5万元的购物卡;2002年5月,曹亚东接受安徽川海工贸公司总经理邓某请托,为其竞买居巢区物资局下属的燃料公司办公楼提供帮助,为此,在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2月,曹亚东先后3次收受邓某送给的人民币33万元。
50万元是借款还是受贿?
曹亚东辩护人及其本人对张某数额中的20万元和邓某数额中的30万元性质提出了异议,认为这50万元是曹亚东在2007年底筹办儿子出国手续时缴纳保证金时向两人借的,借款在先,后经家人提醒曹亚东补写了欠条,性质是借款,并非受贿所得。(法庭调查发现,该两笔钱款往来确实有借条存在。但公诉机关认为借条是曹亚东在案发前找两人补办的,不应视为借款。)(秦天、朱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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