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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管理,多收的物业费用怎么办?日前,省城一开发商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07年12月29日,一房产公司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管理该房产公司开发的3个小区。后经双方协商,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于今年8月12日退出。虽然物业公司移交了大部分资料,但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资料却没有一并移交。开发商认为,物业公司预收的物管费和装修垃圾费共计36254.13元应退还房产公司。但物业公司一直未还。于是,开发商向蜀山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退还这些钱。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多收的费用,物业公司应返还给小区业主,而非开发商。小区的开发商并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遂裁定驳回该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吴小水、李建莉、孔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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