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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后让儿随继父姓,惹官司
2003年2月,明光市涝口乡女子黄某与丈夫詹某离婚,詹某长年在外务工,2岁的儿子詹祥随母亲黄某生活,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100元。2004年5月,黄某与钱某再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小詹祥与继父钱某也相处融洽,情同父子。今年9月,已届入学年龄的詹祥在某小学报名。为了消除离婚给孩子带来的阴影,让詹祥与继父的关系更加融洽,黄某给儿子报名时,将儿子改姓钱,取名钱新祥。不料,这一举动被詹某得知后,惹得他不高兴了。詹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前妻将孩子姓名恢复。
被前夫一怒告上法庭,输官司
该案审理期间,曾出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审理意见:一种认为,《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詹某无权要求黄某将孩子姓名再改过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明光市法院认为,子女随谁姓应由夫妻协商决定,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尊重子女意见。父母离婚后,除因双方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已成年子女依自己意志决定外,抚养方不得随意更改子女姓名。判令黄某将钱新祥恢复为詹祥。
法官总结: 给孩子改名一人说了不算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关于孩子的姓氏问题,《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詹祥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当事人均为化名)(高苑孙志勇江泓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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