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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参保单位职工在紧急情况下,需在异地急诊流产、急诊分娩,该办哪些手续?异地进行产前检查、分娩,费用如何报销?省劳动保障厅昨天下发通知,对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具体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参保申报缴费:缴费次月职工享受待遇
按要求,今后凡符合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已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医保的在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省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规定的标准,由参保单位申报,省医保中心核定。参保单位按核定后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的次月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4月1日至6月15日,自7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基数缴费。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保险管理:怀孕职工应填待遇申请表
省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职工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医院。职工在怀孕10周内,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单位或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生殖服务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后,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作妊娠检查、分娩、施行流产、引产、放置(取出)节育环、结扎术、复通术及发生合并症、并发症治疗,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转院(诊)申请表》,经过同意后,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相关证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转院(诊)手续。
职工在紧急情况下,需在异地急诊流产、急诊分娩的,或发生并发症、合并症在异地需要急诊治疗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报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生育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陈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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