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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席间别人未向其敬酒,滁州一男子便伙同他人,将同席者打成重伤。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2年8月23日晚,在滁州一餐厅二楼包间,李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因同桌的男子邓某某没有敬其酒,心中不悦。在邓某某离开包间后,李某某伙同他人追上殴打邓某某,邓某某被追打至另一包间时,被人用刀捅伤左大腿,致其旋股外侧动脉、大隐静脉离断伤伴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受害人邓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李某某赔偿受害人邓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 (闫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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