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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某中学的5名高二学生不以学业为重,竟然纠集在一起,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最终触犯了刑律。
今年1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携带钢管、砍刀等凶器,纠集王勇、刘浩、雷程、何华、吴佳(5人均为和县某中学高二学生)在和县望江路一网吧附近游荡。后恰好遇到汪某途经此处,赵某因怀疑汪某当晚辱骂了自己,便召集众人将其团团围住,拳打脚踢,还用钢管、砍刀等物对其拍打,致汪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受害人的监护人也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鉴于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和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王勇、刘浩、雷程、何华、吴佳管制2年及1年不等的刑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蔡道 林程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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