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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入骗局损失10万 开发商告倒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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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09: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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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在黄山投资发展,不料脚跟未稳就落入骗局,损失高达10万元。于是,愤怒的开发商把处事不当的委托代理人告上了法庭。

  去年4月以来,黄山市民胡庆霞多次向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章江东吹嘘,她与某市领导关系很好,章信以为真。而此时,江苏省昆山市的开发商姚谨想在黄山市投资,经人介绍认识了章江东,章江东把姚介绍给胡庆霞。同年11月27日,姚谨与章江东一起到黄山市屯溪区考察稽灵山干休所土地开发项目,并委托其代为办理该项目的土地审批事宜。章江东找胡庆霞帮忙,胡庆霞告诉他要拿出10万元的押金作为跑项目审批费用的担保。11月30日上午,胡庆霞通知章江东已约好与某市领导夫人当面洽谈。姚谨等人随其来到一咖啡厅面谈项目事宜,在座的还有一名孙女士,胡庆霞暗示大家孙是某领导夫人。面谈之后,姚谨将10万元“定金”交给了胡庆霞。为使姚谨放心,胡庆霞出具了一份欠条给章江东:“今欠章江东人民币拾万元整,归还日期一个月。”章江东亦出具了一份内容相同的欠条给姚谨。后章江东对此事产生怀疑,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胡庆霞被逮捕;今年5月,屯溪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庆霞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这之后,为挽回损失,姚谨把他的委托代理人章江东也告到了法院。

  歙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可以将受托的事务转委托,但应审查转委托人的资质、能力,对自己的选任行为承担责任。原告委托被告处理房地产开发前期事宜,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被告应谨慎处理委托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被告联系胡庆霞办理土地证审批事宜,形成转委托关系。被告的转委托行为虽已征得原告同意,但由于过失,被告选任第三人不当,不仅使委托事务没有完成,反而造成原告损失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实质是被告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对原告造成损失的一种赔偿承诺。胡庆霞出具欠条给被告,被告则相应地取得了该10万元的请求权。因此,被告应就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院遂依法作出了章江东赔偿开发商姚谨损失10万元的判决。(叶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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