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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0岁的陈某利用担任无为县某棉制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业务经理之便,挪用公司货款37万余元,用于买彩票。近日,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对被告人陈某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追缴其挪用的人民币37万余元。
陈某原系芜湖市某单位职工,2002年入股无为这家公司,并任业务经理,负责销售业务。2006年4月3日,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销售给阜阳某纺织公司的321件皮棉货款共计374380.2元转账至含山县某棉业有限公司,并将该笔货款取走,全部用于购买彩票。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潜逃。无为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后,不断加大追捕力度。今年5月15日,在芜湖市将其抓获。8月,无为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辩解自己与公司是民事纠纷,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巢湖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裁定。(徐亚芬 汪宗树 朱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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