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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为明同志就实施《马鞍山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岗位禁令》(简称《效能禁令》下同)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在全市机关中实施《效能禁令》?
王为明: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机关作风进一步转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必须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当前,在全市机关实施《效能禁令》是适应当前形势和实际情况的需要。从当前形势看,全球经济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出现了诸多问题,我市经济发展也同样遇到了一些困难。我们想通过实施《效能禁令》这一措施,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建设,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我市自身发展的良好环境;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在全市机关中实施《效能禁令》也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在日常监测、群众评议、效能投诉等工作中发现,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技能不高、效率低下的问题在少数机关和工作人员身上仍然存在。有问题,特别是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网上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基金、下棋打牌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历年明察暗访中,少数单位的这类问题约占违规行为的60%,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违规行为虽屡次曝光和整治,但仍有反复,群众意见较大。虽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行为有原则性的约束条款,但从加大教育、警示、惩处力度的角度看,有必要对这些不良行为,采用禁令这种措施,增强制度刚性,迅速有效地取得整治效果。
记者:《效能禁令》是如何形成的?
王为明:今年以来,我们本着可操作性要强、教育和震动作用要明显的思路,既借鉴外地的成熟经验,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既充分考虑到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又要体现马鞍山的特色,在深入研究违规行为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拟定了《效能禁令》征求意见稿。
在《效能禁令》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除了在日常工作交流时,通报情况搜集意见外,4—5月份还通过逐一向各部门、各单位书面或上门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开展投资环境监测等形式,征求机关内外对《效能禁令》的意见。7月上旬,又先后召开了三个层面座谈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管理服务对象、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就《效能禁令》的合法性、技术性进行座谈和论证,并在综合、权衡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效能禁令》进行修改。同时,就禁令中相关惩戒措施及后果,还主动与法制、人事等部门进行了沟通。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各级机关都普遍认为,在党委政府大力推进效能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今天,以《效能禁令》这种形式,强力整治机关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非常有必要,对加强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树立机关新的形象,推进勤政、优政,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25日召开成员会,审议通过了《效能禁令》,决定在全市施行。
记者:《效能禁令》为什么只作了6种禁止性设定?
王为明:《效能禁令》把制约的行为仅限定为网上聊天、玩游戏、买卖股票基金、下棋打牌、看电影电视、听音乐6种,没有贪大求全,并且突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个前提,主要是针对近年来虽屡经整治曝光但仍然时有发生的现象,通过《效能禁令》这种特殊的刚性制度,形成教育、预警良好氛围,达到阶段性整治的效果。同时,从操作层面考虑,这些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容易界定和查证,不会引起歧义,便于执行。至于其他涉及作风和效能的违规行为,《马鞍山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规定(暂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予以调整,这次《效能禁令》没有涵盖。
记者:《效能禁令》约束的主体是哪些人?
王为明:《效能禁令》约束的主体为各级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含机关编制内工勤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地方党委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驻马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是行使公务权力的主体,其工作时间的工作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不属于这个范围的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人员可纳入行风建设约束范畴。
机关聘用人员因受与单位签订的契约约束,《效能禁令》没有将其纳入约束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记者:《效能禁令》对违规行为和违规主体如何处理?
王为明:《效能禁令》所指向的这些行为,应属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中的“小毛病”,尚达不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层级。因此,在确定处理标准时,没有和公务员行政处分进行嫁接,而是依据《马鞍山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规定(暂行)》,以效能告诫为基本惩戒措施,与日常机关管理、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设定了三个层级,实质性地对违禁者个人的经济利益和个人发展形成影响。
有违反《效能禁令》规定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马鞍山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规定(暂行)》,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并作以下处理:第一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50%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第二次待岗培训,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判定为不称职等次,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一年内三次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辞退。至于扣发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判定为不称职及辞退是否会形成合法性上的障碍,《马鞍山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规定(暂行)》作为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在合法性审查时已经过斟酌,这里不再做详细说明。
在处罚程序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执行《效能禁令》的主体为各责任单位。不论各单位自查中发现,还是上级职能部门检查中发现,均由责任单位按照《效能禁令》规定予以处理。为了保证《效能禁令》执行到位,各单位处理情况须向市效能办履行备案手续。
本报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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