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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12月8日讯 (记者:黄娜娜) 今年初,龙某在合肥某广场倒车,因不熟悉地情,将一名儿童当场轧死。案发后,龙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积极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最终在审查逮捕期间拿出27万元赔偿,取得被害方的原谅。基于龙某积极主动弥补过失,取得被害人家庭原谅的特点,合肥市检察院做出对龙某不予批捕决定,为一起意外交通事故给两家人带来的悲喜故事画上圆满句号。据悉,这只是合肥市检察院实行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案例的一个“缩影”,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官积极调解肇事者和被害方之间的纠纷,化解矛盾,成为双方的“知心人”。
素有“过失之王”之称的交通肇事案件,在所有过失犯罪中占据绝对优势。为促进此类案件的刑事和解,去年以来,该部门根据此类案件特点,在办理每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要求承办人认真审查案件特点,一、审查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二、看肇事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三、了解被害方的赔偿要求和肇事者的经济状况。条件具备后,则在双方同意协商调解的情况下,双方提供书面证据,据此做出不批捕的决定,采取肇事者给与被害方经济补偿等措施,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自合肥市检察院实行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在2008年合肥市检察院相对不批捕的154人中,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有47人。这充分表明,在审查逮捕环节,存在着刑事和解的实践空间和价值,合肥市检察院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首开省内检察机关先河,已被安徽省检察院在省内广泛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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