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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为“杀人”巨石埋单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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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0: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77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山上巨石突然滑落砸中正在行驶的小轿车,造成一死两重伤的惨剧,伤者及遇难者家属为此将省公路管理局和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217万元(本报曾报道)。该案经合肥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安庆市公路局向三位死伤者及其家属支付了108万元的“补偿”。由于终审法院认定公路部门没有责任,一位伤者家人告诉记者:他们不服终审判决,准备近期向安徽省高院申诉。  事发:天降巨石致一死两伤
  2005年5月2日,小宇驾车带同学小飞、朋友小萍及父亲等三人一起前往天柱山景区。下午2时15分,车行至岳西县境内S209线165KM+350M路段时,几块重达一两吨的巨石突然从山路东侧山坡坠落,其中一块巨石砸在轿车顶部。巨石突然降落,驾车的小宇仅受了点皮外伤并无大碍,但小宇的父亲身受重伤被迫截去右臂;小萍则当场身亡;小飞经过抢救后虽然保住性命,却成了终生都得在轮椅上度过的一级伤残。
  2006年4月30日,小飞、小宇父亲及死者小萍的家人将省公路管理局和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21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对公路负有管理职责的两被告应承担全部损失,判决两被告赔偿三位原告经济损失近200万元。两被告不服诉至合肥市中院。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终审:公路部门被判没有责任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案发地点在安庆市岳西县S209省道,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担负该段省道管理职责的应该是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因此省公路管理局与此案无关。
  对于巨石究竟是从公路部门负有管理职责范围的区域(即公路边坡上方未被草木覆盖的石质边坡)滚落的还是从公路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之外的地方滚落的,合肥中院提出了不同一审法院的看法。该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路段东侧石质边坡因雨水冲击,导致其顶部石头自然坠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但《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是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其对石头是从石质边坡坠落事实的描述较为模糊,不足以说明坠落石头的具体位置。合肥中院认为“本案巨石非从公路部门施工和养护、管理区域坠落”,并由此认为: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对本案因巨石坠落导致人身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三位死伤者本身均无过错,终审法院“为有效保护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综合考虑三人被损害的程度和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分担三位受害者60%的经济损失,赔偿三位死伤者及其家人经济损失108万余元。
  目前,安庆市公路局已经支付了上述108万元。
  家人:不满判决,拟向省高院申诉
  “现在都是独生子女,我们刚把他培养大学毕业,就出了这事,我们这个家庭等于完了。”昨日,小飞的父亲告诉记者:“还不到30岁的小飞,目前胸部以下没有感觉,大小便无法控制,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成了一级伤残。虽然获得了79万余元的赔偿,但这个数字对于今后难以自理,每月花费至少2000多元(不包括残疾器具)的小飞来说,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由于终审法院判决公路部门没有责任,所以我们对这一判决不满,准备向省高院申诉。”(记者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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