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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家爽 通讯员 张爱军) 自2009年1月1日起,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参保居民的整体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市辖区农村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和规定病种(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报销。
2009年,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维持原市辖区“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缴费30元,其财政补贴标准及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优惠政策也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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