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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恶势力团伙覆灭 2名首要分子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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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10: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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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来安县法院对以被告人王传六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宣判,王传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王世宝也因犯上述4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零6个月至16年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传六系凤阳县人,捕前任凤阳县武店镇组织员,2003年开始在武店镇经营顺发建材厂。为低价收购青石原料,自2006年起多次安排被告人王世宝、陆蒋林、王传代拦截运送青石的车辆,让驾驶员将好的青石送往顺发建材厂,其后见效果不佳,又安排3人冲砸向其他单位送青石的货车挡风玻璃。之后3人两次冲砸不向顺发建材厂送青石的货车挡风玻璃,致其中一名驾驶员受重伤,车辆斜向滑行60米行驶到公路的另一侧。
  为了垄断某水泥厂的石碴供应,被告人王传六于去年9月13日得知有人向该水泥厂运送石碴后,指使王世宝、王传代去砸该车的挡风玻璃。在一公路的下坡处,王传代用石块将行驶中的汽车挡风玻璃砸碎,并将驾驶员头部砸伤,该车向前滑行了240米直到撞到一砖堆上才熄火。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世宝、陆蒋林、王传代在被告人王传六的授意下,伙同他人用石块冲砸正在运行中的汽车,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不可预料也难以控制,实质上是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客观上造成2人重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4名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10年以上的刑罚。
  法院还查明了其他涉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本案11名被告人共作案16起,其中敲诈勒索案件3起涉案金额16万余元,故意伤害案件4起致2人重伤4人轻伤。这些人频频作案,屡施恶手,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带来了恶劣影响。
  宣判后,数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王宇 李继庆 王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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