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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全案 两天就“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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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10: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74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此次财产保全,贵院从收到案卷到执行完毕仅仅用了两天的时间,此案的顺利进行都是依托于各位法官的高效、果断决策,使得国有资产得到了有效保护……”12月2日,中化上海公司在寄给巢湖市中院的感谢信中如是说。  中化上海公司一直和南美的A公司从事农药出口业务。今年下半年,A公司长期拖欠中化上海公司货款达370余万美元。于是,中化上海公司于11月2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上海分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以及对A公司在安徽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价值430万美元的股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
  11月27日,仲裁委依照《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把中化上海公司的申请提交到巢湖市中院。这是一起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涉及境外公司财产保全的案件,巢湖市中院立案庭在接受申请后,立即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由于此案所涉及的财产登记机关和注册地址存在差异,法律上对此类财产保全无明确规定,考虑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立案庭没有因此而拒绝受理或拖延受理,迅速组成合议庭,在查阅了有关法律依据后,于11月28日上午出具了查封被申请人A公司在化工公司价值430万美元股权的裁定书。当天中午,立案庭一行3人驱车前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查封了A公司在化工公司的股权,并向化工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就这样,一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仅在两天之内就完成了。
  另外,记者从巢湖市中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立案庭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中,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查,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保全案件,保全人员做好事前分析,因案而异,既依法执行,又讲究策略,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力争保全到位,让当事人满意,真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升了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雯雯 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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