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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却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近日,休宁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未能躲过赔偿责任。 去年10月,程某为自己的运输客车在大地财保黄山营销部投保了综合机动车辆保险,其中汽车损失险保险金为4万元,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为每座1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10月12日至2008年10月11日止。今年5月28日,程某因故将该车转让给张某,但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8月16日,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经现场勘验,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维修费用为4850元,其他损失1968.9元。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该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未办理批改手续,按照保险条款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张某为此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双方即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程序合法有效,保险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只是约定了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在转让车辆后,对保险人有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因此失效。故在保险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法院由此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张某6818.90元。(郑文英 武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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