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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赔偿协议招来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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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10: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74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雇工陈勇爬到山核桃树上替雇主黄彬收打核桃时,因树枝断裂从树上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在陈勇抢救期间,陈勇与黄彬曾拟写了一份赔偿协议,此后就该协议的效力问题,黄彬与陈勇的家人争执不下,进而对簿公堂。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赔偿案。  去年9月5日,宁国市甲路镇农户黄彬因人手不足而雇请邻村村民陈勇为其收打山核桃,结果当日下午,陈勇就因树枝断裂不慎坠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9月7日,正处于抢救之中的陈勇委托其子与黄彬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陈勇的医药费用全部由黄彬负担,黄彬另赔偿陈经济损失10万元,以后不再承担由此而引发的其他任何费用。9月8日,陈勇因抢救无效死亡。此后,黄彬负担了陈勇的全部医药费,并于同年12月17日依协议给付陈勇的亲属5万元。黄彬本以为自己只要再赔付剩下的5万元,该事就可了结。不料此时陈勇的亲属却以陈勇因死亡而导致的损失项目及数额发生变化为由,认为黄彬还应再赔偿包括新增损失项目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0万余元。黄彬面对这多出来的5万余元赔偿金,自然是不愿意认账,坚持应按之前所达成的协议执行。之后,因双方始终达不成共识,陈勇的亲属将黄彬告上了法庭。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那份黄彬与陈勇所签订协议的效力上。法院审理认为,陈勇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树枝断裂而坠地死亡,对此,雇主黄彬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黄彬与陈勇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所涉及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因其仅仅是对陈勇生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其权利主体为陈勇本人。而陈勇死亡后所发生的各项损失的项目及数额较陈勇死亡之前发生了变化,新增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其权利主体(受益人)也发生了变化,由陈勇本人变更为其亲属。因此,法院支持对陈勇及家人的相关损失进行重新计算,依据有关法律判决黄彬赔偿陈勇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12万余元(不包括黄彬已支付的医疗费),扣除黄彬已实际支付的5万元后,还应赔偿7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判决均未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凤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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