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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在全市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按规定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适当下调房地产市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已列入高新技术认定公示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资金周转困难较大的企业,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实行税款缓缴。
———摘自《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二十条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芳 通讯员 马骏) 2009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科技局、省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自今年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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