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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老保与城镇职工老保可以相互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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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3: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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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就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相互转移问题发出通知,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同时又参加了城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申请,可按规定进行相互转移,新农保与城保养老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二、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符合转入城保的,新农保各年的实际缴费金额,转换成城保的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转换计算办法见实施办法)。新农保缴费金额转换城保缴费数额不足的部分,本人自愿补缴的,可以补缴不足的费用。
    三、参加我市新农保的进城务工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加城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参加新农保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本息总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养老金。
    四、参加新农保的人员,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上述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2007年7月1日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原缴纳的农保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1、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农保”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2、已参加城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1996年开始参加城保的,原参加“老农保”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1996年以后参加城保的可以按规定补缴1996年至第一次参加城保的年限和金额,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本人。
    六、当涂县新农保与城保转移办法由当涂县劳动保障局制定具体意见。
    七、上述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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