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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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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3:09: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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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加快推进新农保工作。我市新农保制度已作了以下调整。
    一、调整新农保村集体补助政策
    《马鞍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马政[2007]27号)规定:“有收入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的补助一般不少于参保人缴费额的10%。对村集体补助标准低于参保人缴费额10%的,乡(镇)政府补助到参保人缴费额的10%,乡(镇)政府补助有困难的,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各区政府按参保人缴费额的15%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从2008年起,取消市辖区新农保村集体按参保人缴费额的10%补助,统一调整为乡(镇)、区政府补贴25%,由各区政府兜底。
    二、建立新农保工作平台基层经费补助制度
    从2008年起,在市区5个乡(镇)54个村配备59名专管员,专管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招聘条件,各区、慈湖经济开发区负责招聘,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培训,达到标准后发放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专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每个专管员平均每年1万元标准补贴给各乡(镇)、村,其中,市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在市财政安排的新农保管理费中开支。
    三、对当涂县新农保实行资金补助
    为加快推进当涂县新农保参保扩面工作,当涂县在完成市政府下达新农保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每年按“捆绑”政策规定实际发放老年津贴所需资金的50%,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具体金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结算。

来源 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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