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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上诉 称对部分判决“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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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 11: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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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文华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月1日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指控所涉罪名。
据田文华的辩护律师梁子侃介绍,田文华的上诉书于2月1日直接递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中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新华
另据新华社1月24日电 田文华辩护律师梁子侃1月24日告诉新华社记者,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是因为田文华对判决书中的一些内容不可接受。“判决书中认定田文华的犯罪事实是:2008年8月2日以后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事实上目前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事实。所以法院判决书出来后,我们对这一部分内容感到莫名其妙。”
三鹿集团在知晓自己所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过高后,从2008年8月2日开始按照一个所谓的“欧盟标准”生产,即将三聚氰胺含量控制在每千克10毫克以内。梁子侃认为,现有证据证明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是2008年8月2日之前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判决书竟然认为,三鹿集团8月2日之后的行为,造成了8月2日之前的后果,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另外,法院给田文华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田文华的辩护律师也有异议。梁子侃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因为这种罪名不需要主观故意,只要有结果就可以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要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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