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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春实施多项教育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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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0: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79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开学在即,昨日记者从市教育部门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全市各中小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取消学生借读费,已经提前收取的要予以退还。
    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将取消住宿费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寄宿生的住宿费。同时,从今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
    此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稳定收费标准,五年不变。
    由于我市城市、农村中小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按照有关规定,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收取学生作业本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物价部门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择校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今年起,我市公办高中在招收择校生时,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高中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和择校费。
    物价部门规定,要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政策以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搭车收取或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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