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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芜湖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朝辉贪污一案,1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朝辉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间,胡朝辉利用担任芜湖县花桥镇财政所副所长职务之便,在负责涉农资金发放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公款共计32.5万元。
案发后,胡朝辉向检察机关自首,退出了全部赃款,具有立功情节。故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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