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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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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08: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835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本报讯(记者 吴天祥 通讯员 姜小兵) 建国六十周年之际,我市的企业离休干部迎来了喜讯,根据省里统一部署,这部分为新中国成立作出贡献的老同志,他们的护理费标准将有所调整。
    从今年元月起,我市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将未满85周岁及不需要护理的离休干部也纳入了护理费发放范围。其中:抗日战争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护理费,解放战争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护理费,已发放自雇费或已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并且高龄补贴相关文件不再执行。
    据介绍,目前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部结束,离休干部将在今年4月份领取到补发的护理费。我市此次调整护理标准,共涉及企业离休干部622人,一次性补发44.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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