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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机构编制违纪实行严格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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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4: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673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信息来源:马鞍山日报|2009-09-02

    本报讯(通讯员 王兴民) 日前,市纪委、市编办和市监察局联合发出通知,就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了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编制、监察部门准确把握机构编制违纪行为责任追究范围,严肃查处机构编制工作违纪违法行为,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主要包括10种情形,即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超越权限审批机构,审批编制种类、编制,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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