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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建立轻刑案件“矫审”无缝对接 3年来矫正对象无一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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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5: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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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马鞍山日报|2009-09-02

    本报讯(记者 李光明) 凡是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适用社区矫正之刑种或刑罚执行方式的,先由司法所了解被告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和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安徽省马鞍山市实行的社区矫正组织在法院审理轻刑案件中提前介入制度,实现了社区矫正与审判的无缝对接。
    马鞍山市是安徽省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作为矫正部门的马鞍山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机制,将矫正对象纳入低保和就业规划,构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管、护、扶相结合的立体管理模式。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宽松、普通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并予以动态调整;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规律,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常规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设定不同教育目标和方法,分段施矫。3年来,该市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和解矫后实现了无脱管、漏管现象,无重新犯罪,适龄人员就业率达92.3%。
    为了使矫正工作从一开始就能做到有的放矢,积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在马鞍山市委政法委的推动下,该市出台了《马鞍山市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实行社区矫正组织在法院审理轻刑案件中提前介入制度。凡是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适用社区矫正之刑种或刑罚执行方式的,先由司法所了解被告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和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裁量参考,同时方便作为执行机构的司法所尽早了解情况,制订个性矫正方案,增加工作主动性。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马鞍山市更加注重过程管理,对入口、移交、出口三道关口实行严管。在日常管理中坚持“六必”:对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定期见面、谈话、建立档案,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访察、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出现不稳定时必须过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帮困解难。而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具体情况,配备“三帮一”或“多帮一”的矫正小组,并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监护协议,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等工作。目前该市在册的社会志愿者有920人,有效缓解了司法所人手不足的压力。
    据介绍,马鞍山社区矫正经验受到安徽省司法厅的肯定并在全省推广。
    (转自《法制日报》8月30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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