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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罪公诉
检委会列出三大罪状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认真审查了所有证据,并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做出的。
罪状一:醉酒驾车 无证驾驶
事故发生后孙伟铭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交警当即提取他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交警还查到,孙伟铭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该车已有10次违章记录。
罪状二:人亡财损 后果严重
另外,这次车祸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除4人死亡外,伤者代某肢体明显残疾,已构成重伤。事故还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5万余元。
罪状三:闹市飙车 情节恶劣
此案责任完全在孙伟铭。孙伟铭醉酒驾车,在明知无照、醉酒情况下,还以高达134以上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行驶,当时路面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导致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检察官释法
故意+危险方法+侵害多人安全>交通肇事罪
此前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到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在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侵害的不是特定个别人的人身安全,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所以,不能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案情回放
车祸现场有多惨烈?
醉别克闹市狂飙 4死1残
去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本市万年场四方阁酒楼参加亲戚的生日宴会,饮用了大量白酒。17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
孙伟铭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与另外3辆台轿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
法规链接
两大罪名有何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年起刑 最高可判死刑
罪状:“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是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我国《刑法》第115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法规判刑7年以下
罪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13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