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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楼上楼不该这样对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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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1: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198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奖励的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和应受奖励公民所在的单位。但是,日前本报接到在马鞍山集美楼上楼工作的何女士、张女士的反映,她们在集美楼上楼上班,却得不到这方面的奖励,独生子女费不发,晚婚的假期仅有三天,找公司老板理论,姓张的同志还被公司提前解雇了。难道民营企业就可以不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吗?
    何女士介绍说,她在集美楼上楼工作了近两年,但是,两年来,独生子女费是一分没有,找老板要,老板说:我们设立了工龄工资,如果要独生子女费,就把工龄工资取消重算;张女士介绍说,她是元月19日结婚的,在元月16日向老板请婚假时,老板仅同意三天,而不是23天,向记者反映问题后,在2 月1日,楼上楼的老板就单方面解雇了她。何张两位投诉人说,不知道集美楼上楼是如何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元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集美楼上楼百货公司,该公司的黄经理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对记者说,独生子女费和晚婚晚育假,是奖励性质的,不是国家的法律,作为企业要依据企业的特点办事,我们在与他们签订合同时就双方认可的,合同中有工龄工资,没有独生子女费,如果要独生子女费,那就要取消工龄工资重算,我们已经把独生子女费包含在工龄工资里了。但是在黄经理拿给记者看的合同上也没有看出里面含有独生子女费的条款。当记者询问黄经理,安徽省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对于晚婚的初婚者,给予延长婚假20天的奖励,而楼上楼怎么对张女士的晚婚假就给三天时,黄经理解释说,法律规定是三天,而23天时奖励性质的。商业有商业的特点,如果给了她23天的假,店里的人手就不够,就是给她三天假,她的岗位还要请别人代班,再说,这是奖励性质的,作为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执行。
    对于何女士何张女士的反映,花山区计生委也先后两次给集美楼上楼去函,要求集美楼上楼依法认真兑现领证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对于拖欠部分,应予补发,对晚婚职工进行奖励。但是,集美楼上楼不仅没有执行,还在2月1日,把来报社投诉的张女士提前解雇了。 本报记者 焦瑞华
实习生 吴天  皖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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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1: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切 你和他们说这些
不是自讨苦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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