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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同期有所上升 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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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2 11: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232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本报记者 吴天祥 通讯员 赵焱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起,其影响在我市日渐显现。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仲裁部门获悉,今年我市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同期有了大幅上升。
      截至2008年2月18日,我市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42起,共涉及职工95人。其中,1月份发生劳动争议案件32起,涉及职工46人。和去年同期相比,案件起数上升28%,涉及的职工人数上升15%。在1月份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4起,占案件总数的12.5%。32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按企业类型划分: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8起占25%,属集体企业的1起占3%:属股份制及私营企业的23起占72%,属外资企业的0起;按引起争议的原因划分:属劳动关系争议2起占6%,属劳动报酬争议6起占19%,属保险福利争议的22起,占总数的66%,其他争议案件3起占9%。可以看出,劳动保险福利争议和股份制及私营企业的案件占了大半。
      据市劳动仲裁专家分析,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因此广大企业、单位为贯彻、实施该法,积极采取补签合同、变更合同等措施,对本单位原来的用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然而,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用工不规范的私营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带来的不利影响,诸如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时间不灵活等,从而采取了一些比较消极的应对措施,如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突击清退了一批辅助、临时性岗位人员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但同时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还有一些企业用工随意性大,企业管理不规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如少数企业主观上故意不依法办事,随意迟发工资或克扣工资;部分建筑企业违法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雇农民工施工,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致使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部分企业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发生,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也未能缴纳,留下了劳动纠纷隐患。在劳动者方面,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政府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宣传,广大劳动者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旦劳动者感到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就会积极地进行法律咨询,进而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进行申诉。这样,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

来源 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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