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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打死人不偿命,只因法官说被打人不经打!
马文武
马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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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0: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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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676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16岁真好!打死人不偿命!还几乎不用坐牢!法官真是善解人意,对罪犯真是比亲人还亲,竟然说死者被打死只因体质太弱,真是荒唐无稽!‘打死你不能怪我,都怪你不经打,’这种理论纯属‘欲免之罪何患无辞’!
训练时,学生顶了几句嘴,这让16岁的武术老师张龙(化名)很没面子。下课后,张龙在宿舍内将他暴打一顿。结果,这名学生当场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29日,判决:登封市人民法院因犯故意伤害罪,张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把人打死了才判3年?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陈波认为,对张龙的判刑显得过轻,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主审法官解释,张龙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被害人彭某的死亡是因其特异体质受殴打行为诱因所致,张龙确有悔罪表现,其父母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判决。
打死人不偿命已经够不公平了,更加惊世骇俗的只坐3年牢还要缓刑,尤其让人吃惊的是理由竟然这么荒唐!明目张胆包庇坏人,为了开脱罪名,无所不用其极。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你要说法官与罪犯之间没有权钱交易没有猫腻,打死我都不信!你不给钱,他会这么帮你卖命,除非他是你爹!
未满18岁,打死人不偿命,这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我等小民就算不服气也无可奈何,只能弱不禁风的说:‘这条法律该改一改了!几十年前如次,几十年还这样,国情变了,法律也该与时俱进!’现在的孩子比10年前20年前,成熟的时间普遍提前,当年的16岁和现在的16岁相比岂能同日而语!当年的孩子会上网吗?当年的孩子敢开车吗?当年的孩子会这么早谈恋爱吗?即使制法者本着小孩子不懂事的原则网开一面,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负法律责任的年纪有所调整,岂能刻舟求剑不知变通!买一双鞋就穿一辈子,也不管脚会不会长大!即使对18岁以下宽容一点,也要区分大罪小罪,打死人又不是小偷小摸,岂能如此徇私枉法!
他这次打死人,证明他有暴力倾向,把一个有暴力倾向杀过人身怀武功的武术教练不加惩处地放归社会,无异于放虎归山!他周围的人危矣!再打死一两个并非不可能。把一匹野狼放在羊群中,野狼必更加猖獗;把一个强 J犯放在美女如云之中,美女必然遭殃;同样,把一个身怀武功的杀人犯不加教训的放在社会上,后果不堪设想,请法官三思!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惩罚犯罪,无论如何,法院都没有理由就怎么草率地轻判,至少应该先在少年管教所关几年,去掉他的恶习,改造改造,才能保证他人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这个不负责任的判决,充满对生命的冷漠对社会稳定的无动于衷,法官绝对是个自私自利的冷血动物。
再说轻判的雷人理由:‘被害人彭某的死亡是因其特异体质受殴打行为诱因所致’,打死人不怪凶手的残忍,却把责任死者身上,怪死者身体差不禁打。能说出如此无情的话,法官与凶手真是一丘之貉,同样心狠手辣!小孩与大人、男人与女人,体质强弱不同,难道打死体质差的的女人和小孩,比打死一个强壮的男人大人,罪行就轻吗?那万一法官大人生了一场病,身体很虚弱,我不小心把你打死了,是不是也可以从轻发落呢?是不是也可以判决如下:被害法官的死亡是因其病后身体虚弱受殴打行为诱因所致?
‘张龙确有悔罪表现’,杀了人面临坐牢的危险,谁不后悔!再说,说了后悔就可以从轻发落,不说后悔绝对傻瓜!悔罪表现看不见摸不着,全凭法官一张嘴,为了降罪,‘悔罪’绝对是最方便的理由,近年来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这个词组已经泛滥成灾,即使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两亿,悔罪也可饶你不死。法律应该无情公正,如果道歉有用,要pol.ice干什么!如果后悔有用,要法律干什么!如果人人都可以因为有悔罪表现而开脱,法院干脆别开了,改成寺庙算了,佛法云:‘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不用坐牢!不用杀人偿命!忏悔就行了!
‘其父母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最近很多开车撞死人的案子的判决证明:花钱可以买命,可以少坐牢甚至不坐牢,虽然觉得不合理,也不敢多说。但还没有听说刑事案件打死人也可以花钱免灾,这样一来,钱真的万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变成了‘法律面前金钱至上’!打死人不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能私了,即使家属愿意也不行,这是法律规定的。惩罚罪犯不仅仅是为了家属得到安慰,也是为了还死者一个公道、为社会彰显正义。如果打死人可以私了,这个世界就乱套了!有钱人有福了,可以横行霸道了,反正有钱赔!
总而言之,人微言轻的我强烈抗议这个可耻的判决,草菅人命,岂能徇私枉法!希望富有正义感的网民,和我一起为法律的公平呐喊,把其中的猫腻揭露出来,把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法官揪出来!虽然凶手与我无冤无仇,但是为了正义,我与他不共戴天!
虽然我们人微言轻,虽然我们的愤怒无人理睬,但我们有网络的力量。如果不是网络的力量,躲猫猫真的成了躲猫猫;如果没有网络的力量,邓玉娇依然深陷铁窗;同样,请正义之士和我一起,让我们借助网络不可忽视的舆论力量,使凶手罪有应得!
特异体质致死
,
悔罪表现
,
赔偿损失
,
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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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2: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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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鹿为马 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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