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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械管理将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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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9 12: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6224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本报讯 从3月1日起,马鞍山市医疗机构用药用械管理将和药品企业一样,均要按照“规范药房”的要求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使用,否则将要受到1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
    据介绍,目前,医疗机构用药用械管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形成很大反差:药品经营企业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未按照GSP的规定规范经营的将受到严厉查处;而医疗机构却不存在,尽管未通过“规范药房”认证,或未按照“规范药房”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的,很少受到制约。原因是我国现有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对医疗机构用药用械管理主要是义务性的规定多,法律责任规定少。
    为改变这种情形,保障就医市民的健康,省政府于2007年12月18日专门颁发了《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这一政府规章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按照“规范药房”的要求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使用的,将受到1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
    自2月26日始,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专题培训活动。培训的对象主要为全市300余家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通过培训,进一步规范该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胡仁翠)  皖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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