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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醉酒误挡志丹县保安镇派出所民警甄某的私家车,两人发生口角,甄某打电话叫来6名pol.ice将郝凤义及同伴刘志成拖到派出所一顿围殴。
醉酒误挡pol.ice的车
1月6日中午1点左右,从亲戚家吃完喜酒的郝凤义走到距保安镇派出所不到一百米距离的酸菜面馆前准备打的回家,“连着挡了几次,都没有打到车,因为喝了点酒,头有点犯晕,看见又过来一辆车,也没仔细看就招手挡了一下。”等车停下来郝凤义才看清这是一辆白色的桑塔纳轿车,车里坐着一男一女,男的下车后骂了几句,“我们两个因此发生了争执,我在他的车引擎盖上拍了两巴掌。完了那男的就开始打电话。”几分钟后过来两个穿制服的pol.ice,随后郝凤义与两名穿制服的pol.ice也发生了争执,“他们抓着我的头发,卡着我的脖子将我按倒在地上。”
好心劝架反遭毒打 .
据刘志成回忆,吃完酒宴他走到此处看到妹夫郝凤义正被pol.ice按到在地上,遂上前去理论,也与三人发生了争执。“穿便衣的男的见我过去帮忙,又打了个电话。”不一会又过来四个人,其中三人穿警服,一人着便装,“四个人上来啥话也不问,一把抓住我的头发。”随后刘志成和郝凤义被这几个人强行拖到了派出所。
据走在刘志成后边的刘彦宏介绍说:“刚开始我看一群人围在那,不知道啥事,我就过去看了下,才发现是我们亲戚和六七个pol.ice撕扯在一起。” “我被拖到派出所后,他们抓着我的头发按下我的头,就开始打我,我被打到在地上,他们就用脚踢我,踩我的头。”刘志成说。
看到亲戚被扭送到保安镇派出所,刘彦宏也跟着到了派出所。“人被带进值班室后,我也准备跟进去,他们却从里面将门锁上了。”从傍边的窗子里刘彦宏看到四五个人围着郝凤义、刘志成拳打脚踢“那么硬的皮鞋,就照着两人的头上脸上踢,两个鼻血都被打出来了。门被他们从里面锁上了,我正准备从窗子往里跳,被人一把卡着我的脖子从窗户里推出来,随后窗子也被他们关上了。”
1月7日,记者在志丹县人民医院见到了正在接受治疗的郝凤义和刘志成。刘志成双眼乌青,脸上有多处擦伤,“我现在右眼看不见东西,头疼的厉害。”郝凤义鼻梁骨有点歪,脸也浮肿着:“头疼,翻不了身,右手没有知觉。”
“几个人围着我们两打了十几分钟后还不解气,又将我们双手反绑起来倒吊在房子里的铁栅栏上,一直到下午4点多,在我们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派出所送我们到医院去的时候我才被放下来。”郝凤义说。
“四五个人踢我的头,没几下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来才发现自己被反绑着双手倒吊在铁栅栏上。”说起6日的遭遇,刘志成的眼里充满了惊恐。
“这些人还是pol.ice吗?怎么把人打成这样了!”抚摸着儿子满是淤青头,刘志成的父亲眼里闪着泪花。
派出所长:伤是在抵抗约束过程中形成的
1月7日上午,记者在保安镇派出所就此事采访了所长贺彦斌。据所长贺彦斌介绍说,6日中午,他们所的一位职工在路上被一醉汉挡住了车,两人发生争执后,其职工打电话报警将醉汉带回派出所醒酒。
记者:这两个人的伤是怎么形成的?
贺彦斌:这是在约束两人的过程形成的,我们的术语叫“抵抗伤”。在约束过程中,我们一个叫戚凯(音)的实习生,踢了其中一人(刘志成)一脚,打了几拳,另一个人(郝凤义)的伤是在抵抗过程中形成的。
记者:什么情况下需要约束?
贺彦斌:对自己或他人形成危险的话,就需要约束。喝醉酒的人,为防止他们自残,就要约束。
记者:约束能不能将人反绑吊起来?
贺彦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记者:我注意到你们有监控系统,能不能让我们看一下当时的监控录像?
贺彦斌:监控坏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坏的。
记者:出了这事,派出所的处理态度是什么?
贺彦斌:我们不回避,早上(7日)我也到医院看过了,确实伤的很严重。这事出在我们所里,现在县纪委已经在调查,我们也不便做出处理。我的态度是不包庇,如实查,牵扯到谁,(当事人)够到哪一级(处罚)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据悉,刘志成和郝凤义看病的治疗费用,暂时由派出所垫付着。
律师: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涉嫌滥用职权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的李军律师,李律师认为:就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陈述结合掌握的其他相关材料来分析,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的做法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仅就饮酒与醉酒的行为而言,其本身并不违法;醉酒的人违反法律才应当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击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应当调解处理。本案之中,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将两名被害人带回派出所的动机明显存在瑕疵。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约束至酒醒”,这种措施并非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对醉酒者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是:1,为了防止醉酒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2,保障醉酒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本案中,公共安全专家机关采取的措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使用暴力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过度的时期,制度的变革需要一批更有素质更讲程序的执法者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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