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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信访秩序,严禁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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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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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511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信息来源:马鞍山日报|2010-04-02
为维护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在行使表达意愿诉求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公民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静坐、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起哄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以及道路交通秩序的;
(二)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车辆,扰乱交通秩序的;
(三)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或者携带上述人员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
(五)纠缠、威胁、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六)以其他方式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
对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对不听劝阻的违法信访人员,将强行带离现场;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公安局
马鞍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道路交通秩序
,
维护秩序
,
信访规定
,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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