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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否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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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2:28: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您正在浏览[时光机]频道,这篇文章记录了从5382 天前开始的旅程,提醒您:时光易逝,但回忆永存。
[案情]申请人Z来到市为民公证处称:其儿子A从事货物运输营运,其熟人B通过Z找到A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货物运输完毕后,B一直未支付A运输费用。Z与之交涉,B发送短信承诺分期支付货款。在支付部分货款后,B不再支付,并不再与A、Z联系。因是熟人,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申请人Z因举证需要,请求对其手机内的短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请问:本案能否办理?
    [解答]可以办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需要,不能直接将手机作为案件证据留存人民法院,故公证处可对其提取手机内短信息的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具体做法是:由拍照人或录像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面前对当事人手机内所显示的短信息进行拍照或摄像,证明所提取的短信息内容与手机所显示内容相符。
    当事人应该清楚的是:公证处保全证据的对象是其提取手机内短信息的行为(即对手机内短信息进行拍照或录像的过程),并不是短信内容;公证处对短信内容的真伪不作证明,同时对手机短信是否是对方当事人所发以及短信息的真伪等其他问题,由当事人另行举证。
    另外要注意的一点,当事人只能对自己的手机短信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他人的手机短信是不能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要提供购机发票和近期缴费单据。







来源:马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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